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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哲學諮商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籌備會第二次會議討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台內社字第100023264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國民國104年12月5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內政部105年07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5004648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哲學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Philosophical Counseling Association,簡寫為TPC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哲學諮商理論與實務專業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因會務需要,得設立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組織。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得依法向會址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登記為法人。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導及推廣哲學諮商專業,拓展服務領域,增進社會對哲學諮商專業的認識,提升國人生活品質。

    二、建構哲學諮商學術研究與實務工作之交流與合作平台。

    三、推動哲學諮商研究與出版。

    四、發展、規劃並落實哲學諮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考核、任用之課程、方案、評鑑與制度。

    五、參與並推動相關法規立法與修法工作。

    六、增進哲學諮商專業認同,舉辦提升哲學諮商專業服務之相關活動。

    七、制定哲學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推展哲學諮商專業倫理並執行相關之申訴與仲裁工作。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專業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九、達成有助於本會宗旨之其他事宜。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管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創始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於大專校院教授哲學或心理諮商相關課程三年以上,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2. 從事哲學或心理諮商相關實務工作滿三年以上,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3.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哲學碩士學位,修習過哲學諮商課程10學分以上,及哲學諮商實務實習90小時以上,出具證明文件者。

   二、正式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符合本會「會員資格認定辦法」者。「會員資格認定辦法」另訂之。

   三、準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四、儲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

   五、學生會員: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得申請之。

   六、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相關學術研究、教育機構與組織,得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七、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哲學諮商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八、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執行任務之個人、團體或機構,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個人會員、準會員、儲備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於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入會。
榮譽會員應由理事二人以上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邀請入會。曾觸犯刑法或違反本會規定之專業倫理規範者,本會得拒絕其入會之申請。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

   一、創始及正式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每一會員一權。

   二、團體會員可派二名代表與會,每位代表具有發言、表決權及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罷免及複決權。

   三、榮譽會員有發言及表決權,但無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四、準會員、儲備會員、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複決權。

第十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專業倫理及決議。

   二、維護本會權益,協助發展會務及其他指定任務。

   三、參與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四、繳納會費。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或違反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出會者三年內不得入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程序為:提出聲明且經理事會決議通過,通過日即為退會生效日;退會滿三年後,可以申請復會。此項退會申請以三次為限,滿三次後,即為永久出會。

第十四條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列第八款之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落實本會任務,並擬定與執行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定年度工作預算。

   三、報告年度工作成果與決算。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中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得聘任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協助處理本會會務。

秘書長得視工作需求聘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行政業務。

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任用資格、權責、差勤、考核及獎懲等相關規定由理事會另定之;其薪資、福利、保險、資遣、退休或撫卹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訂定。

第廿四條 本會應設倫理委員會、教育與學術委員會、專業實習委員會、考試認證委員會,及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之各種委員會、研究組織、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程由理事會擬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聘請法律、財務、會計及會務顧問若干人,前任理事長為當然之會務顧問,其餘顧問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顧問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各顧問待遇等有關事項,由理事會視財務狀況個別訂定。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通知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監事會及臨時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前述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創始會員及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準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及儲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創始會員及正式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及準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學生會員及儲備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指定期限內繳納。
三、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從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由常務理事會訂之,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台內社字第1000232648號函、105年07月20日台內團字第105004648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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